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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職業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辦法

作者: 來源:保衛處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14日 點擊數:2,528 字號:【

武威職業學院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辦法

(經2019年11月29日學院黨委一屆76次會議審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促進身心健康發展,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第一,防范為主”是安全管理實行的原則。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引導學生健康成長。

第三條 ?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預防為主,本著保護學生、教育先行、明確責任、教管結合、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指在我院學習并取得學籍的大中專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成立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為分管學生及安全管理的院領導,成員由學生工作處、保衛處、宣傳統戰部、教務處、院團委、后勤處(國資及產業管理辦公室)、計財處、各院系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管理領導小組職責是:

(一)全面規劃和領導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二)指導和監督各單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

(三)研究決定學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等。

第七條 ?學生工作處、保衛處是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學生工作處側重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行為管理并參與學生安全事故處理。保衛處側重法治宣傳教育、校園安全防范、設施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學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參與學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協助、積極配合。

第八條 各院系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要明確具體組織實施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職責。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九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是經常性工作,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和加強領導。各部門、單位要相互配合,積極開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十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學院實際和學生特點適時開展,每年新生入學后由學生工作處、保衛處組織,對新生進行法制與安全知識教育。從學生入學到畢業,各院系每月要以班會或年級會的形式集中對學生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學習生活中,以及節假日等重點時段,要經常性對學生進行防火、防盜、防流行病、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詐騙、防校園貸、防恐怖、防邪教等方面教育,使安全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實處。要創造學生自覺學習安全防范知識,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增強安全知識和法制觀念的氛圍和環境。

第十一條 ?學生安全教育要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衛生健康教育有機結合,注重心理疏導,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使學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對有心理障礙學生要早發現、早疏導,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安全管理的領導,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落實到院系、輔導員、班主任。建立和健全學生安全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十三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出發,樹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學生安全教育管理,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四條 ?保衛處要加強門衛及校園公共區域的治安管理,對可疑人員要進行詢問,對不能說明身份的責令離校或送交公安機關審查。保衛處(學生公寓管理中心)要加強學生公寓門衛的管理,落實登記制度,對不能說明情況又拒絕登記的,應拒絕進入。

第十五條 ?學生應自覺維護校園安全穩定,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和校園穩定的活動,不能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同時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保護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

第十六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抵制各種非法行為,自覺抵制各種淫穢書刊、封建迷信宣傳等出版物,不參與酗酒、打架斗毆和賭博,不攜帶、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險品,不制、販吸食毒品,自覺維護消防及其他安全設施,注意防火、防盜,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學生應在取得衛生許可證的食堂、超市進餐或購買食品,注意飲食安全。

第十八條 ?學生在各項教學活動和其它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聽從指導,服從管理:

(一)在實驗實訓室要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發現和發生實驗設備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響人身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報告;

(二)自覺遵守文娛場(館)、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的規定,防止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物損失;

(三)在生產實習、社會實踐、假期旅途、軍訓、勞動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的規章制度,注意人身、財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覺遵守學院有關規定,落實好請銷假制度,禁止在校學習期間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覺遵守計算機網絡的有關管理法規、規定,不參與并謹防網上犯罪。

第十九條 ?學生組織大型集體活動或集會,須經學院同意并按學院規定進行,活動時必須有教師或院系學生管理人員在場。組織者須認真進行安全檢查,負責整個活動的安全,學生必須遵守有關規定,組織者必須自覺服從學院的安全審查。

第二十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學生公寓管理的規定,自覺維護公寓的安全與衛生,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一)學生不得擅自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寢室,不得私配、轉借寢室鑰匙;

(二)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員,禁止在學生寢室內留宿異性;

(三)學生不得私接電源、電線或違章使用電器設備,違者一經發現,學院管理人員應及時拆除并沒收違章使用的電器設備;

(四)不得在學生公寓內焚燒物品,不得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禁亂扔煙頭和燃放煙花爆竹;

(五)應自覺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無故晚歸或夜不歸宿。晚歸者應如實向公寓管理人員說明情況并進行登記,必要時應出示證件;

(六)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寢室內不存放大額現金;

(七)應增強安全防范意識,離開寢室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安全等情況時,有關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縮小影響,并及時向學院學生安全主管部門報告。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災害等事故,在場師生員工應保護現場,及時報告學院保衛處或公安部門處理。學院有關部門和在現場的師生員工應采取果斷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盡可能減輕傷害和損失。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后,有關部門或單位要及時調查處理,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及過錯程度,可責令其賠償損失,并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在校園內,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重傷或被竊、失火等造成重大損失事故后,有關部門或單位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并保護現場,同時各單位要加強學生思想政治工作,穩定情緒,恢復秩序。

事故發生后需向公安機關報告或需由公安機關處理的,保衛處等部門應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系,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或單位應及時向學院領導報告。經學院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后,按規定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及時通知學生家長。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院系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重傷或殘疾,由學院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并做好處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規定而發生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忽視安全,管理不善;工作不負責任,違章指揮;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財物損害的,學院將追究有關領導、當事人的責任,視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責令檢查、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不歸而發生意外事故的,由學生本人負責,學院不承擔責任。

對擅自離校不歸,學院不知去向的學生,有關院系應及時尋找并報告學生工作處和保衛處,及時通知學生家長。半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者,由學院上報教務處通報,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院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校內正常學習、生活及由學院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由于不可預見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學院可視具體情況處理。

第二十九條 ?凡經學院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癲癇病、心臟病的學生,視情節嚴重程度應予休、退學處理,由其家長負責領回。學生及家長不得無理糾纏,擾亂學校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學院認為生活能自理,能堅持在校學習,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應予休學或退學,由學院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因學院責任意外死亡的學生,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家屬相應經濟賠償。

第三十二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學院將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應責令其改正;經批評教育不改者,應給予紀律處分;性質惡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隱患者,應從重處分。學生發生安全事故,有過錯責任者,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和后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給予紀律處分按照《武威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由學院處理的,可向學院或上一級部門申訴;由公安機關處理的,可向公安機關或其上一級機關申訴。對申訴答復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保衛處依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進行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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