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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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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甘肅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關于印發《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甘財資〔202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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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辦公室(廳):
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和秩序,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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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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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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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維護交易秩序,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管理暫行辦法》(甘管局發(2022]48號)和《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甘財資(2023]16號)等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社會團體及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交易管理活動。
笫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交易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將經審核批準或備案出租、轉讓和置換的國有資產,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網絡竟價、招投標、拍賣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的行為。
第四條??國有資產交易的參與主體分為轉讓方、意向受讓方和受讓方。
轉讓方是指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租、轉讓和置換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意向受讓方是指具備交易公告中明確的資格條件,參與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報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受讓方是指依據交易結果確認的受讓轉讓標的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笫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交易的國有資產應當權屬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以及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國有資產不得交易。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七條???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省級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的出租、轉讓和置換事項審核、批復,交易管理及收益上繳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省級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權限內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事項審核、批復和規定權限外所屬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監督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活動以及收益上繳等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負責辦理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事項的報批手續、組織資產評估;負責辦理交易手續、交易標的信息披露,交易條件、意向受讓方和受讓方資格條件的設置、簽訂交易合同、協助受讓方辦理相關手續等;負責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第三章??交易管理
笫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事項,符合以下情形的,應當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一)單項出租超過6個月(含)的土地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單項出租超過6個月(含)的房屋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
(三)土地、房屋及構筑物、設備等資產轉讓和置換;
(四)股權轉讓;
(五)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職責權限批準以市場化方式出租、轉讓和置換的其他國有資產。
列入上述交易范圍,但屬于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其他特定行為的出租、轉讓和置換行為的,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職貴分工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同意后,可不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笫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可自行組織或委托相關交易服務機構通過拍賣、招投標、網絡竟價等公開方式進行。采用招投標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用拍賣方式交易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笫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收入、處置收入,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相關服務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省級財政。
第四章??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交易申請。行政事業單位依據資產處置批準文件,自行組織交易或委托相關交易服務機構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公平性負責。
(二)價格確定。行政事業單位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應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申報交易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并桉職責權限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
(三)交易公告。行政事業單位或交易服務機構應對交易的國有資產相關資料進行公告,首次正式公告的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值。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具體公告期的,應當按照法定期限發布公告。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可在不低于核準或備案價格的90%重新設定底價再次進行公告;低于核準或備案價格90%的須經核準或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公告;
(四)組織交易。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項目公告期滿,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或交易服務機構組織網絡竟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確定最終受讓方。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成交;
(五)結果公示。資產交易項目成交后,由行政事業單位或交易服務機構與受讓方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將交易結果進行公 不;
(六)簽訂合同。成交結果經公示無異議的,行政事業單位與受讓方簽訂合同;
(七)收益上繳。受讓方按照交易合同約定支付交易價款,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將收入及時上繳省級財政部門;
(八)檔案管理。交易活動結束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將全部交易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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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督檢查
笫十四條??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情況監督檢查。
笫十五條??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實施細則,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笫十六條??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交易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笫十七條??國家法律、法規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巳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笫十八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交易活動,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十九條??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出租、轉讓和置換交易管理,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條??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省級執法機關罰沒物品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拍賣的,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笫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笫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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