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
甘肅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
甘肅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
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 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注冊執業的醫、護、藥、技等各類醫務人員。
第三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指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違反相關衛生法律法規、診療技術規范及職業道德,給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損害的行為和事件。
第四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的具體辦法和日常積分工作由所屬醫療機構負責。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時,應及時反饋給醫務人員所屬醫療機構并按規定進行積分并記入個人執業管理檔案。
積分結果與年度考核、職稱晉升、績效工資等掛鉤。醫務人員晉升職稱時需同時提交個人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手冊。
第二章 積分辦法
第六條 根據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情形,每次積分的分值依次設定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個檔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2分:
(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二)未按規定履行醫院感染控制職責,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三)醫師定期考核結果不合格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就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違規開展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鑒定的;
(六)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其有關資料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6分:
(一)違反《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處方管理辦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被行政處罰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在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中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五)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回扣的;
(六)在臨床診療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七)違規進行“統方”,或為醫藥營銷人員提供有關藥品、醫用耗材信息從中牟利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 4分:
(一)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從中牟利的;
(二)違規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
(三)違反規定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個人資料和醫學信息的;
(四)違規私自采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的;
(五)因亂收費、重復計費受到處罰的:
(六)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擅自開具藥品處方的;
(七)一年內有3次以上醫療服務質量方面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八)支農隊員在工作期間脫崗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 2分:
(一)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二)發生檢驗報告單丟失、標本丟失和損壞,醫技科室未按要求報告危急值結果的;
(三)在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中負次要和輕微責任的;
(四)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因違紀被處理的;
(五)上班時間脫崗、串崗或者進行網上娛樂活動的;
(六)以單位名義派出培訓進修的醫務人員擅自離崗的;
(七)特殊檢查、特殊治療不按規定向患者履行告知義務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分:
(一)大型醫用設備使用人員未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證》上崗操作的;
(二)未按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清洗、消毒、滅菌和登記的;
(三)門診日志、臨床用血、醫療廢物交接登記記錄不全的;
(四)被評定為不合理用藥的;(每份記1 分)
(五)不按規定在醫療文書上進行簽名或修改簽名及代他人進行簽名的(每例記1 分);
(六)出院病歷未按規定及時歸檔的;(每份記1 分)
(七)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執或有“生、冷、硬、頂、推、拖”現象,經查證屬實的;
(八)違反醫療服務行為規范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積分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與醫師定期考核相銜接,每兩年為一個積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積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開始積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實行積分管理與行政處罰結合。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不能以積分管理代替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將通過群眾投訴、來信來訪、監督檢查、病人問卷調查、質量檢查、日常巡查、醫療事故鑒定證書、第三方調解建議書、法院判決書等途徑獲得。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在日常管理中發現醫務人員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當制作《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簽收確認。
當事人對積分有異議時,可在收到《通知書》3日內向所屬醫療機構書面提出申訴。醫療機構應當組織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復核。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要成立執業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和復核,對處罰意見進行討論及裁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實行備案制度,與醫療機構綜合督查工作同步進行。醫療機構每半年通過“醫療機構綜合督查信息管理系統”提交本單位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定期在專欄公布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及處理意見,并建立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年度累積不良積分≥6分時,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一個積分周期累積不良積分≥12分時,不得參加各種評優評先活動,延遲一年晉升(或聘任)高一級職務(自符合申報或聘任時間算起)。
第二十條 年度累積不良積分≥12分時,暫停醫師處方權3個月參加待崗培訓,延遲二年晉升(或聘任)高一級職務(自符合申報或聘任時間算起)。一個積分周期內累積不良積分≥20分時,醫師定期考核按不合格處理,延遲三年晉升(或聘任)高一級職務(自符合申報或聘任時間算起),也可予以低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不按要求開展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的醫療機構,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記錄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完善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標準和日常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營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良執業積分管理參照本辦法實施,可委托所屬衛生監督機構具體負責。二級以下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不良執業積分管理辦法由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作出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醫務人員考核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附件1
甘肅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
(式樣)
:
經查,你在執業活動中存在以下不良執業行為:
根據《甘肅省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及本院有關規定,決定給予你本人記錄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分。
如對上述不良執業行分積分存在異議,可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醫療機構提出書面申訴,否則則視為認同本決定。
醫療機構(蓋章) 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二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交醫療機構。
附件2
甘肅省醫務人員執業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手冊(二〇一 年)
(式樣)
姓名:
科室:
職務及職稱:
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記錄日期 |
積分日期 |
積分情形 |
分 值 |
記錄人 |
審核人 (相關部門負責人)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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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復核情況記錄
復核日期 |
復核內容 |
復核意見 |
修正分值 |
審核人 (醫療機構負責人)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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