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的《加強醫療衛生行風建設“九不準”》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二級以上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在醫療執業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診療技術規范和醫療誠信等行為。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對直管醫療機構實施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積分結果作為醫療機構原核準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其進行年度評價及執業校驗的依據之一。
第二章 積分辦法
第五條 根據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的情形,每次積分的分值依次設定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個檔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2分:
(一)發生重、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及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
(二)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等事件),未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妥善處理,或者隱瞞、緩報、謊報事件信息的;
(三)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拒不服從衛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技術;
(六)未經批準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設置人類精子庫的;
(七)未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有關規定,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6分:
(一)違反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罰款的;
(二)非法從事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隱匿、偽造、篡改病歷資料、處方或者其他醫療文書的;
(四)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或其它醫學檢查報告的;
(五)違反招標采購制度購入相關企業藥品、醫用設備和醫用耗材的;
(六)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騙取醫保基金的;
(八)因亂收費、重復計費受到處罰的;
(九)發生一、二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第八條 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積4分:
(一)違反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下罰款的;
(二)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開展母嬰保健技術服務項目;
(四)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證》擅自開展放射診療活動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發布醫療廣告或未按批準內容發布醫療廣告的;
(六)不按規定履行傳染病報告義務的;
(七)向科室及醫務人員下達經濟創收指標,將醫療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的;
(八)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將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開展營利性診療活動的;
(九)不按規定開展醫務人員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并建立檔案信息的;
(十)發生三、四級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第九條 有下列不良執業行為之一者,一次積2分: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到期不主動申請校驗的;
(二)未建立、落實處方點評制度的;
(三)未建立醫務人員“四個排隊”分析制度的;
(四)未落實院長值周制度和預備值班制度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實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配置、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
(七)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相關規定的;
(八)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負有次要或者輕微責任的;
(九)未落實急診相關制度的;
(十)未落實中西醫并重方針,患者投訴多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積1分:
(一)未定期組織召開醫療質量安全分析會的;
(二)未建立中醫師到西醫科室查房會診制度的;
(三)醫療廢棄物未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存放、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的;
(四)不按規定接待和處理患者投訴、信訪等工作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
(六)未落實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
(七)以單位名義派出培訓進修的醫務人員擅自離崗的;(每人記1 分)
(八)支農隊員在工作期間脫崗的。(每人記1 分)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或者造成群體性事件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加倍記分。
第三章 積分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實行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累計積分制度。累計積分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積分周期。一個積分周期期滿后,該周期內的累計分值清除,下一年度重新開始積分。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工作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同級衛生監督機構具體執行。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醫療機構有不良執業行為的,應現場制作有關執法文書,并由醫療機構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在7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單位發送書面《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同時送達其登記機關作為校驗依據存檔。
醫療機構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應受到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制作《通知書》,并在7個工作日內送達其登記機關作為校驗依據存檔。不能以積分替代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檔案。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對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訴。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訴后,應當組織由衛生監督機構、第三方機構、醫療行業組織等人員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對申訴內容進行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裁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督查等形式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良執業行為中的違法行為,在實行記分的同時依法予以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累積不良積分≥12分時,醫療機構及其負責人本年度不得評先評優,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對其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及相關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累積不良積分≥24分時,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該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情況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該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累積不良積分≥36分時,在全省范圍進行通報批評。在等級醫院評審中,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累積不良積分≥48分時,登記機關在辦理校驗時予以“暫緩校驗”。
登記機關在作出“暫緩校驗“結論的同時,應當告知醫療機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市州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半年將轄區內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情況報送省級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匯總備案。
第二十三條 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未按本辦法對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實施記分的,應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第二十五條 民營醫療機構參照本辦法實施。二級以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積分管理辦法由市州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具體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肅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和《甘肅省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執業行為記錄備案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1
甘肅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通知書(式樣)
:
經查,你單位存在以下不良執業行為:
按照《甘肅省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辦法》第 條第 款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記錄不良執業行為積分 分。
如對上述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存在異議,請在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否則則視為認同本決定。
檢查機關(蓋章) 當事人簽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存檔,一份交醫療機構,一份交醫療機構登記機關。
附件2
甘肅省醫療機構執業不良執業行為積分手冊(二〇一 年)
(式樣)
醫療機構名稱:
診療科目:
有效期限:
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錄
記錄日期 |
積分日期 |
積分情形 |
分 值 |
記 錄 人 (二名監督員簽名) |
審 核 人 (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 |
備 注 |
|
|
|
|
|
|
|
|
|
|
|
|
|
|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復核情況記錄
復核日期 |
復核內容 |
復核意見 |
修正分值 |
審核人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人) |
備 注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