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
甘財金〔2014〕13號
一、貸款對象
財政貼息資金支持對象按照現行政策執行,具體包括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高校畢業生、刑釋解教人員等,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上述人員中,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殘疾人、高校畢業生、農村婦女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可以適度給予重點支持。
二、貸款額度
高校畢業生最高貸款額度10萬元,婦女最高貸款額度8萬元,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最高貸款額度5萬元,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最高貸款額度200萬元。對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婦女最高人均貸款額度為10萬元。
三、貸款利率
(一)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個人小額擔保貸款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個百分點。
(二)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期限最長為2年,對展期和逾期的小額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展期期間,貸款利率仍按照不高于貼息期間貸款利率執行。
(三)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小額擔保貸款最多可以貸款2次,第二次申請必須在第一次貸款按期足額還清且間隔一年以上。如情況特殊,確需連續貸款的,貸款人員應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給予貸款支持。
四、貸款審核
(一)市縣財政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共同做好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和落實貸款回收責任制,切實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婦聯組織、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確保貸款“貸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二)小額擔保貸款經辦擔保機構要對貼息貸款申請人的還款能力和創業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對不具備財務可行性的項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獲得商業銀行貸款的,不予提供擔保。
(三)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的家庭貸款記錄和項目風險情況進行審核,加強對貸款資金投向的監督管理。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以外,個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五、貸款貼息
(一)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個人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部門給予全額貼息。其中地方財政承擔貼息資金的25%。地方財政承擔25%部分由縣(市、區)級財政全部承擔, 省級財政安排專項資金,按有關因素綜合考評后,通過以獎代補給予補助。
(二)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各承擔一半。
(三)嚴格審核貸款回收率,凡還款率低于96%的市、縣一律暫停發放貸款,暫停貼息安排。
(四)中央財政貼息資金不能按時到位時,市縣財政要籌集資金墊付貼息資金。
六、擔保基金
(一)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市(州)、縣(區)財政部門籌集,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市、縣級財政每年列支專項經費,用于補充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省級財政安排部分風險補償基金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
(二)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用于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各類人員創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全額擔保,為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
(三)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專項用于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擔保基金運營與經辦擔保機構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離管理,單獨核算。
(四)受托運營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擔保機構,要加強對擔保基金的規范管理,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
(五)小額擔保貸款責任余額達到擔保基金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時,市縣財政部門應停止受理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資金申請,并協調有關部門停止受理新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單個經辦擔保機構的擔保基金放大倍數達到5倍時,該擔保機構應立即停止開展小額擔保貸款擔保業務。
七、其它事項
(一)本通知印發前發布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規定繼續執行,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婦聯組織要繼續在開展農村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中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切實利用組織優勢、宣傳優勢和載體優勢,落實好婦女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要不斷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和相關調研工作,做好初審登記工作,指導婦女完成貸款申請,跟蹤項目實施,幫助承貸婦女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并協助做好貸款回收工作。
(三)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地方財政承擔25%貼息的政策,從2013年10月1日以后新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開始執行,其他事項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甘肅省財政廳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
甘肅省婦聯
2014年3月19日